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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一方反悔

金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5-12-16 15:17:23

问题: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将房产、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以财产权利未转移为由反悔,能否撤销该赠与约定?
解答:不能,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具有人身依附性和道德义务性质,不同于普通赠与合同,一方不得任意撤销。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案例:张某(男)与李某(女)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房产一套、存款 20 万元赠与女儿(10 岁),房产待女儿成年后办理过户。离婚后,张某以房产未过户、财产权利未转移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相关联,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张某不得任意撤销。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其按协议履行。

法律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明确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该约定是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保障子女利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人身属性,不能适用普通赠与合同的撤销规则。若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赔偿子女的财产损失。

金山律师建议:协议离婚时,约定赠与子女财产应明确具体,包括财产名称、数量、过户时间、履行方式等。为避免争议,可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或及时办理房产、车辆等财产的过户手续。若一方反悔拒不履行,另一方应收集离婚协议、赠与约定等证据,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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