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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金山律师-公司股权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转让

金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5-12-16 15:16:50

问题: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股权,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要求分割股权或补偿款?
解答:一般不能主张合同无效,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除外。另一方有权要求转让一方支付股权对应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补偿数额按股权转让时的市场价值计算。
案例:陈某(男)用夫妻共同财产 50 万元出资设立科技公司,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与刘某(女)诉讼离婚期间,陈某未经刘某同意,以 40 万元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好友王某(王某明知双方离婚纠纷)。刘某起诉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要求分割股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陈某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损害了刘某的共同财产权益,判决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股权恢复至陈某名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除外。股权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价值属于共同财产,转让所得价款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恶意串通的认定需满足 “受让人明知夫妻纠纷”“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等条件。
律师建议:发现对方擅自转让股权的,应收集证据证明转让行为存在恶意串通(如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亲密关系、低价转让证据、沟通记录等),主张合同无效。若无法证明恶意串通,可要求对方支付股权市场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委托专业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夫妻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可在公司章程或财产约定中明确股权转让需双方同意,避免单方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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