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转业费,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金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5-12-16 15:16:23
问题:军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转业费、复员费,离婚时是否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如何计算数额?
解答:不完全属于,婚姻存续年限超过 10 年的,转业费、复员费全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足 10 年的,按婚姻存续年限占军人服役年限的比例计算共同财产部分,剩余部分为军人个人财产。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归军人个人所有。
案例:陈某(男)服役 15 年,与刘某(女)结婚 8 年,退役时取得转业费 60 万元、医药补助费 5 万元。双方诉讼离婚时,刘某主张转业费 60 万元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30 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服役年限 15 年,婚姻存续年限 8 年,转业费中共同财产部分为(8÷15)×60 万元 = 32 万元,医药补助费 5 万元为陈某个人财产。最终判决陈某向刘某支付 16 万元补偿款。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 10 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足 10 年的,按比例分割。计算方式为:共同财产部分 = 转业费总额 ×(婚姻存续年限 ÷ 军人服役年限)。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因具有人身专属性,归军人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金山律师建议:主张分割转业费的一方,应提供军人服役证明、转业费发放记录、结婚证等证据,明确服役年限和婚姻存续年限。计算共同财产部分时,需扣除军人个人专属的医药补助费等项目。军人一方若主张部分转业费为个人财产,需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为服役年限超过婚姻存续年限的对应份额。协议离婚时,可按上述计算方式约定分割比例,避免后续争议。
解答:不完全属于,婚姻存续年限超过 10 年的,转业费、复员费全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足 10 年的,按婚姻存续年限占军人服役年限的比例计算共同财产部分,剩余部分为军人个人财产。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归军人个人所有。
案例:陈某(男)服役 15 年,与刘某(女)结婚 8 年,退役时取得转业费 60 万元、医药补助费 5 万元。双方诉讼离婚时,刘某主张转业费 60 万元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30 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服役年限 15 年,婚姻存续年限 8 年,转业费中共同财产部分为(8÷15)×60 万元 = 32 万元,医药补助费 5 万元为陈某个人财产。最终判决陈某向刘某支付 16 万元补偿款。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 10 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足 10 年的,按比例分割。计算方式为:共同财产部分 = 转业费总额 ×(婚姻存续年限 ÷ 军人服役年限)。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因具有人身专属性,归军人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金山律师建议:主张分割转业费的一方,应提供军人服役证明、转业费发放记录、结婚证等证据,明确服役年限和婚姻存续年限。计算共同财产部分时,需扣除军人个人专属的医药补助费等项目。军人一方若主张部分转业费为个人财产,需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为服役年限超过婚姻存续年限的对应份额。协议离婚时,可按上述计算方式约定分割比例,避免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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