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律师-施工方未及时提出索赔导致超过时效
金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5-07-03 11:19:56
施工方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因非自身原因遭受损失,需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索赔时效提出索赔。若未及时提出,超过约定或法定时效,索赔权利可能丧失。一般合同中会约定索赔期限,若合同未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施工方应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若超过时效,施工方虽仍可尝试与发包方协商,但从法律层面难以获得强制支持。
案例
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厂房项目,施工期间因发包方提供的图纸存在重大错误,导致工程返工,增加了大量人工和材料成本。施工方当时忙于处理返工事宜,未在规定的 28 天内提出索赔意向。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方提出索赔要求,发包方以超过索赔时效为由拒绝。施工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方未能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且未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提出索赔,最终驳回了施工方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索赔时效制度的设立旨在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交易秩序。施工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索赔,违反了合同约定或相关规范要求,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懈怠。根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精神,权利应及时行使,否则将面临不利后果。在建设工程领域,明确的索赔时效有助于发包方及时了解工程成本变动情况,合理安排资金和项目进度。本案中,施工方因自身原因错过索赔时效,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体现了法律对时效制度的严格执行。
律师建议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索赔管理机制,设立专人负责索赔事项。一旦发生可能引发索赔的事件,立即启动索赔程序,在规定的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在后续 28 天内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同时保留好与索赔相关的所有证据,如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现场照片、损失清单等。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提出索赔,应积极与发包方协商延长索赔期限,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此外,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明确约定索赔时效的延长条件和程序,为自身争取更有利的索赔环境。
案例
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厂房项目,施工期间因发包方提供的图纸存在重大错误,导致工程返工,增加了大量人工和材料成本。施工方当时忙于处理返工事宜,未在规定的 28 天内提出索赔意向。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方提出索赔要求,发包方以超过索赔时效为由拒绝。施工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方未能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且未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提出索赔,最终驳回了施工方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索赔时效制度的设立旨在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交易秩序。施工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索赔,违反了合同约定或相关规范要求,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懈怠。根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精神,权利应及时行使,否则将面临不利后果。在建设工程领域,明确的索赔时效有助于发包方及时了解工程成本变动情况,合理安排资金和项目进度。本案中,施工方因自身原因错过索赔时效,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体现了法律对时效制度的严格执行。
律师建议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索赔管理机制,设立专人负责索赔事项。一旦发生可能引发索赔的事件,立即启动索赔程序,在规定的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在后续 28 天内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同时保留好与索赔相关的所有证据,如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现场照片、损失清单等。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提出索赔,应积极与发包方协商延长索赔期限,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此外,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明确约定索赔时效的延长条件和程序,为自身争取更有利的索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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