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行为会面
金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5-06-05 11:25:52
串标、围标行为严重破坏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多重法律责任。民事层面,串标、围标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层面,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参与串标、围标的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还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刑事层面,若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
某市某市政道路工程招标期间,A、B、C 三家建筑公司私下达成协议,约定由 A 公司投标报价最高,B 公司次之,C 公司以最低价中标,中标后由三家公司共同瓜分工程利润。评标过程中,C 公司顺利中标。后经其他未中标企业举报,监管部门介入调查,查实三家公司存在串标、围标行为。最终,监管部门对三家公司分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取消其一年内参加该市市政工程投标的资格;司法机关以串通投标罪对三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招投标制度旨在通过公平竞争选择最优的施工单位,保障工程质量和建设单位利益。A、B、C 三家公司的串标、围标行为,本质上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招投标结果,排除其他潜在竞争者,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规定。从刑法角度看,其行为符合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 的构成要件,应承担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处罚,既维护了招投标市场秩序,也对潜在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律师建议
建筑企业应树立合法合规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坚决抵制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在参与招投标活动前,企业内部应建立严格的合规审查机制,对投标行为进行全面自查,确保投标过程中不存在与其他企业的不正当联系。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要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审查和投标过程的监督,可借助专业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和法律顾问,规范招投标流程,防范串标、围标风险。一旦发现串标、围标线索,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和市场的合法权益。
案例
某市某市政道路工程招标期间,A、B、C 三家建筑公司私下达成协议,约定由 A 公司投标报价最高,B 公司次之,C 公司以最低价中标,中标后由三家公司共同瓜分工程利润。评标过程中,C 公司顺利中标。后经其他未中标企业举报,监管部门介入调查,查实三家公司存在串标、围标行为。最终,监管部门对三家公司分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取消其一年内参加该市市政工程投标的资格;司法机关以串通投标罪对三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招投标制度旨在通过公平竞争选择最优的施工单位,保障工程质量和建设单位利益。A、B、C 三家公司的串标、围标行为,本质上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招投标结果,排除其他潜在竞争者,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规定。从刑法角度看,其行为符合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 的构成要件,应承担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处罚,既维护了招投标市场秩序,也对潜在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律师建议
建筑企业应树立合法合规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坚决抵制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在参与招投标活动前,企业内部应建立严格的合规审查机制,对投标行为进行全面自查,确保投标过程中不存在与其他企业的不正当联系。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要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审查和投标过程的监督,可借助专业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和法律顾问,规范招投标流程,防范串标、围标风险。一旦发现串标、围标线索,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和市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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