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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金山律师-涉嫌诈骗罪的刑事辩护:主观故意的

金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4-12-09 15:41:45

案例详情:陈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销售经理。在公司推广一款新的软件产品过程中,陈某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向部分客户夸大了软件的功能和使用效果。例如,声称该软件能够实现与其他多种系统的无缝对接,但实际上该功能仍在研发测试阶段,尚未完全成熟。一些客户基于陈某的夸大宣传购买了软件产品,使用后发现与宣传不符,遂向警方报案。警方以诈骗罪对陈某进行立案侦查并逮捕。陈某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发现陈某虽然存在夸大宣传行为,但他主观上是为了提升公司产品的销量,并非以非法占有客户财物为目的。他一直认为软件的后续研发能够很快解决这些功能问题,并且公司也在积极投入研发资源。而且,在客户提出问题后,陈某积极协调公司技术人员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试图弥补夸大宣传带来的影响。
案件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虽然构成虚假宣传,但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陈某在整个过程中主要是为了公司的商业利益进行产品推广,没有将客户的货款据为己有的意图,最终陈某被判处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诈骗罪在《刑法》中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判断陈某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故意。陈某的夸大宣传行为确实误导了客户,但他后续的一系列行为表明他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从法律层面看,这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严格认定的要求。不能仅仅因为存在一些欺骗行为就认定为诈骗犯罪,需要深入探究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想法和行为目的。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准确把握这一要点,通过收集陈某积极解决问题、为公司利益着想等证据,成功地为陈某进行了辩护,避免了陈某遭受过重的刑事处罚,也维护了法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防止诈骗罪的滥用,确保只有真正具有诈骗故意和行为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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