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重组时,能否单方解除与被并购公司
金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5-12-16 16:20:18
问题:上海某上市公司收购某小型科技公司后,以 “业务整合、岗位撤销” 为由,单方解除与被收购公司 10 名核心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解答:公司不能单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需举证证明 “岗位确属撤销且无其他合适岗位安排”,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上市公司收购科技公司后,未与员工协商岗位调整,直接以 “岗位撤销”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举证证明岗位确无存续必要,也未提供岗位调整方案,构成违法解除,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 43 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后可解除合同。并购重组属于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但需满足 “协商变更不成”“无其他合适岗位” 等条件。本案中公司未履行协商程序,构成违法解除。
金山律师建议:1. 并购重组前应开展员工安置专项调研,梳理岗位适配情况;2. 对确需撤销的岗位,应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调岗、降薪),留存协商记录;3. 协商不成需解除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N)或赔偿金(2N),并提前 30 日通知;4. 可通过 “工龄连续计算”“薪酬待遇不变” 等方式稳定员工,降低解除风险。
解答:公司不能单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需举证证明 “岗位确属撤销且无其他合适岗位安排”,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上市公司收购科技公司后,未与员工协商岗位调整,直接以 “岗位撤销”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举证证明岗位确无存续必要,也未提供岗位调整方案,构成违法解除,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 43 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后可解除合同。并购重组属于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但需满足 “协商变更不成”“无其他合适岗位” 等条件。本案中公司未履行协商程序,构成违法解除。
金山律师建议:1. 并购重组前应开展员工安置专项调研,梳理岗位适配情况;2. 对确需撤销的岗位,应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调岗、降薪),留存协商记录;3. 协商不成需解除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N)或赔偿金(2N),并提前 30 日通知;4. 可通过 “工龄连续计算”“薪酬待遇不变” 等方式稳定员工,降低解除风险。
更多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