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时,股东能否主张 “优先认购权”
金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5-12-16 16:19:49
问题: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拟增资 2000 万元,控股股东张某(持股 60%)主张由其全额认购新增资本,小股东刘某(持股 40%)要求按持股比例优先认购 800 万元。刘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解答:刘某的主张合法,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享有按持股比例优先认购的权利,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得无故剥夺。
案例:某科技公司拟增资 2000 万元,控股股东张某提议由其全额认购,刘某提出按 40% 持股比例优先认购 800 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优先认购权。法院审理认为,股东优先认购权是法定权利,公司增资时应保障股东按持股比例认购,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 34 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案中,公司章程未排除优先认购权,刘某有权按持股比例认购新增资本,张某无权单方剥夺。
金山律师建议:1. 公司增资前应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明确新增资本金额、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期限等事项;2. 全体股东可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约定不按持股比例认购,但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3. 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认购权,逾期未答复视为放弃;4.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控制权排除小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否则可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解答:刘某的主张合法,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享有按持股比例优先认购的权利,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得无故剥夺。
案例:某科技公司拟增资 2000 万元,控股股东张某提议由其全额认购,刘某提出按 40% 持股比例优先认购 800 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优先认购权。法院审理认为,股东优先认购权是法定权利,公司增资时应保障股东按持股比例认购,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 34 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案中,公司章程未排除优先认购权,刘某有权按持股比例认购新增资本,张某无权单方剥夺。
金山律师建议:1. 公司增资前应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明确新增资本金额、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期限等事项;2. 全体股东可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约定不按持股比例认购,但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3. 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认购权,逾期未答复视为放弃;4.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控制权排除小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否则可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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