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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能否主张股东

金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5-12-16 16:18:15

问题:上海某贸易公司股东赵某认缴出资 1000 万元,出资期限为 2030 年,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债权人某供应商货款 500 万元,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供应商能否要求赵某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出资加速到期)?
解答:供应商有权主张出资加速到期,赵某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某贸易公司股东赵某认缴出资 1000 万元(2030 年到期),公司拖欠供应商货款 500 万元,经法院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供应商起诉要求赵某出资加速到期,在 1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情形,判决赵某支付 500 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 6 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
金山律师建议:1. 股东认缴出资时应结合公司经营预期合理设定出资期限,避免 “天价认缴 + 长期未实缴”;2. 债权人发现公司无财产执行时,可查询股东出资情况,主张出资加速到期;3. 公司应定期披露股东出资进度,避免因出资期限过长引发债权人质疑;4. 股东可通过提前实缴部分出资、提供担保等方式,降低出资加速到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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