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律师-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能否
金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5-12-16 16:18:40
问题:上海某制造业公司控股股东李某利用关联关系,将公司核心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给其控制的另一公司,导致公司损失 800 万元。小股东张某(持股 15%)能否直接起诉李某赔偿公司损失?
解答:张某需先请求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起诉,若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权利,张某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
案例:李某将公司设备以 300 万元转让给其控股公司(市场价约 1100 万元),小股东张某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李某,监事会未予答复。张某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公司损失 800 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已履行前置程序,李某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判决李某向公司赔偿 800 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 151 条,股东代表诉讼需履行 “前置程序”,即先请求公司内部机关(董事会 / 监事会)起诉,只有在公司拒绝或 30 日内未起诉时,股东才可直接起诉。本案中张某已履行前置程序,符合起诉条件。
律师建议:1. 小股东发现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时,应先书面请求公司内部机关维权,留存书面沟通证据;2. 前置程序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要件,未履行前置程序将被驳回起诉;3. 公司可在章程中明确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的内部救济流程,提高维权效率;4. 控股股东应避免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资产,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解答:张某需先请求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起诉,若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权利,张某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
案例:李某将公司设备以 300 万元转让给其控股公司(市场价约 1100 万元),小股东张某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李某,监事会未予答复。张某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公司损失 800 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已履行前置程序,李某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判决李某向公司赔偿 800 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 151 条,股东代表诉讼需履行 “前置程序”,即先请求公司内部机关(董事会 / 监事会)起诉,只有在公司拒绝或 30 日内未起诉时,股东才可直接起诉。本案中张某已履行前置程序,符合起诉条件。
律师建议:1. 小股东发现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时,应先书面请求公司内部机关维权,留存书面沟通证据;2. 前置程序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要件,未履行前置程序将被驳回起诉;3. 公司可在章程中明确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的内部救济流程,提高维权效率;4. 控股股东应避免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资产,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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