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公司能否单方解
金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5-12-16 16:19:04
问题:上海某互联网公司与核心程序员李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某离职后 2 年内不得入职同类公司,公司每月支付经济补偿 5000 元。李某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 个月,公司以 “业务调整无需再限制” 为由,书面通知李某解除协议并不再支付补偿。李某能否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剩余期限的经济补偿?
解答:公司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需额外支付李某 3 个月的经济补偿作为补偿,剩余期限的补偿无需继续支付。
案例:李某离职后按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 个月,公司突然通知解除协议。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剩余 21 个月的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但需支付 3 个月额外补偿,裁决公司支付 1.5 万元(5000 元 ×3 个月),驳回剩余补偿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39 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 3 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公司单方解除协议合法,但需支付 3 个月额外补偿。
金山律师建议:1. 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提前书面通知员工,明确解除时间及额外补偿支付方案;2. 员工收到解除通知后,可要求公司支付 3 个月额外补偿,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3. 协议中可约定解除条件及补偿标准,避免争议;4. 公司应在解除前评估业务需求,避免盲目签订后又解除,增加用工成本。
解答:公司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需额外支付李某 3 个月的经济补偿作为补偿,剩余期限的补偿无需继续支付。
案例:李某离职后按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 个月,公司突然通知解除协议。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剩余 21 个月的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但需支付 3 个月额外补偿,裁决公司支付 1.5 万元(5000 元 ×3 个月),驳回剩余补偿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39 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 3 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公司单方解除协议合法,但需支付 3 个月额外补偿。
金山律师建议:1. 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提前书面通知员工,明确解除时间及额外补偿支付方案;2. 员工收到解除通知后,可要求公司支付 3 个月额外补偿,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3. 协议中可约定解除条件及补偿标准,避免争议;4. 公司应在解除前评估业务需求,避免盲目签订后又解除,增加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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