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应收账款签订的保理合同,保理商能否向
金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5-12-16 15:51:42
问题: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谋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保理商支付融资款后发现应收账款虚假,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债务人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抗辩,能否免除义务?
解答:
保理商有权要求债务人付款,债务人不得仅以应收账款虚假为由抗辩。若保理商已尽审慎审查义务且不明知虚构事实,即使应收账款系双方通谋虚构,债务人仍需向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若保理商明知虚构仍签订合同,则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案例:
某银行与鑫汇公司签订保理服务合同,约定银行受让鑫汇公司对某油品公司的应收账款并提供融资。油品公司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盖章确认,银行审查相关合同及单据后发放融资款。后查明,鑫汇公司与油品公司通谋,利用已完结业务的票据虚构应收账款骗取融资。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油品公司付款,油品公司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已尽审查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虚构,判决油品公司向银行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若保理人明知虚构则除外。该规定旨在遏制保理欺诈,保护善意保理商的合理信赖。司法实践中,认定保理商是否善意,主要看其是否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包括核实应收账款真实性、办理转让登记等,若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即应认定为善意。
金山律师建议:
签订保理合同前,保理商应对应收账款真实性进行全面核查,要求债权人提供基础交易合同、履行凭证等资料,必要时直接向债务人核实并留存书面确认文件,同时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债权人不得与债务人通谋虚构应收账款,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债务人应秉持诚信原则,不得随意确认虚假应收账款,避免因自身过错承担付款义务。纠纷发生后,保理商需举证已尽审查义务及不知晓虚构事实;债务人需举证保理商明知虚构,否则应承担付款责任。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谋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保理商支付融资款后发现应收账款虚假,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债务人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抗辩,能否免除义务?
解答:
保理商有权要求债务人付款,债务人不得仅以应收账款虚假为由抗辩。若保理商已尽审慎审查义务且不明知虚构事实,即使应收账款系双方通谋虚构,债务人仍需向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若保理商明知虚构仍签订合同,则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案例:
某银行与鑫汇公司签订保理服务合同,约定银行受让鑫汇公司对某油品公司的应收账款并提供融资。油品公司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盖章确认,银行审查相关合同及单据后发放融资款。后查明,鑫汇公司与油品公司通谋,利用已完结业务的票据虚构应收账款骗取融资。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油品公司付款,油品公司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已尽审查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虚构,判决油品公司向银行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若保理人明知虚构则除外。该规定旨在遏制保理欺诈,保护善意保理商的合理信赖。司法实践中,认定保理商是否善意,主要看其是否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包括核实应收账款真实性、办理转让登记等,若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即应认定为善意。
金山律师建议:
签订保理合同前,保理商应对应收账款真实性进行全面核查,要求债权人提供基础交易合同、履行凭证等资料,必要时直接向债务人核实并留存书面确认文件,同时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债权人不得与债务人通谋虚构应收账款,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债务人应秉持诚信原则,不得随意确认虚假应收账款,避免因自身过错承担付款义务。纠纷发生后,保理商需举证已尽审查义务及不知晓虚构事实;债务人需举证保理商明知虚构,否则应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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