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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

金山律师-高楼住户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责

金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5-06-05 12:05:38

高楼住户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需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发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案例:某日,行人李某路过某小区楼下时,被高空抛下的花盆砸中头部,当场昏迷。经警方调查,无法确定花盆是从哪一户抛出。李某家属将该栋楼可能抛物的住户以及小区物业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该栋楼可能加害的住户若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需对李某给予补偿。若小区物业公司未在楼下设置警示标识、未安装监控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律师建议:住户要提高安全意识,严禁高空抛物,妥善放置阳台、窗台物品。建筑物管理人如物业公司,应加强日常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安装监控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受害者遭遇高空抛物受伤后,及时报警,配合调查确定侵权人。若无法确定侵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以及追究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注意收集事故现场证据、就医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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