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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

网络平台发布捏造的负面信息,是否构成名誉

金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5-12-16 15:58:16

问题:
网络用户在社交平台发布捏造的针对他人的负面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受害人能否要求发布者及网络平台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平台以 “已及时删除” 抗辩能否免责?
解答:
发布者构成名誉权侵权,平台若尽到及时删除义务可免责。捏造虚假负面信息并公开传播,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名誉权侵权;网络平台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等措施的,无需承担责任,未及时处理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某公司高管林某发现张某在社交平台发布帖子,捏造其 “挪用公款、生活作风不良” 等虚假信息,帖子被大量转发评论,导致林某社会评价受损。林某要求张某删除并赔偿,同时要求平台承担责任。平台收到通知后立即删除帖子,法院认定张某构成侵权,判决其道歉赔偿,平台无需担责。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张某捏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属于诽谤,构成名誉权侵权。网络平台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未及时处理的,需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金山律师建议:
对受害人:发现负面信息后及时截图、公证固定证据;向发布者和平台发书面侵权通知,要求删除并赔礼道歉;协商不成可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网络用户:发布信息前核实真实性,避免捏造虚假信息;尊重他人名誉权,不传播未经证实的负面内容。对平台:建立侵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收到通知后及时核查处理,留存处理记录,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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