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后履行方能否以先履行方未履约为由拒绝付款?

问题:
买卖合同约定了先交货后付款的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按约定完全履行交货义务,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后履行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行使该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
可以,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以 “先履行方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 为前提,若先履行方仅存在轻微履约瑕疵,后履行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全部付款;仅能针对未履约部分或瑕疵部分,相应拒绝支付对应款项,避免滥用抗辩权构成违约。
案例:
某风电塔筒制造公司与某风电科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制造公司按图纸要求供应塔筒,科技公司按进度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明确约定 “基础环全部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对应进度款”。合同履行中,科技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预付款,且制造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价格因市场波动上涨,符合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条件,但科技公司未予确认。制造公司按约供应部分基础环后,科技公司以货物未全部交付为由拒绝支付对应进度款,制造公司遂停止后续供货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科技公司未履行先付款义务,制造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已交付货物的对应款项。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司法实践中,认定先履行抗辩权成立需满足核心条件:合同明确约定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主要义务或履行存在重大瑕疵、抗辩权行使与未履约行为具有对应性。最高法公报案例明确,先履行一方怠于履行义务给后履行一方造成履行困难的,后履行一方依法取得先履行抗辩权,有权要求对方先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金山律师建议:
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履行顺序、付款条件、标的物验收标准等核心条款,避免履行顺序模糊引发争议。先履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存在履约困难时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履行计划,避免因自身违约导致对方行使抗辩权。后履行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时,需举证证明先履行方未履行主要义务或存在重大履约瑕疵,不得仅以轻微瑕疵为由拒绝全部履行;若先履行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应支付对应款项,仅可就瑕疵部分主张减免或赔偿。纠纷发生后,双方需围绕履行顺序、义务履行情况、瑕疵严重程度等核心事实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条款、交货凭证、验收记录、沟通函件等,确保诉求或抗辩有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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