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推广,需承担何种侵权

问题:
网络平台未取得自然人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商品宣传等商业活动,受害人能否主张平台承担肖像权侵权责任?平台以 “照片系第三方上传” 抗辩,能否免责?
解答:
平台需承担肖像权侵权责任,第三方上传不能免责。肖像权属人格权,未经同意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平台作为内容传播者负有审核义务,未尽合理审核责任导致侵权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
美妆博主梁某发现乙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多款护肤品详情页使用其肖像(由入驻商家上传),其从未授权,要求删除未果后起诉,索赔 5 万元。乙公司以 “第三方上传” 抗辩,法院认定其未对商业推广中的肖像使用尽事前审核义务,构成侵权,判决支持梁某全部诉求。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入驻商家的使用行为已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作为电商平台,对商业推广内容负有基本审核义务,仅以 “第三方上传” 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标准。赔偿金额需结合权利人知名度、侵权持续时间、传播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
金山律师建议:
对肖像权人:发现侵权后及时通过截图、公证固定证据;向平台发出书面侵权通知,要求删除内容并提供上传者信息;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对网络平台:建立内容审核机制,重点筛查商业推广中的人格权要素;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采取删除等措施并留存记录;与商家约定人格权保护义务及违约责任。对商家:使用他人肖像前需取得书面授权,明确范围、期限和用途,无法授权时采用合法素材,避免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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