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律师-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
金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5-06-05 11:43:59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承担原则如下: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案例
某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遭遇罕见暴雨,导致部分已完工的基础工程被冲毁,施工单位的多台机械设备损坏,多名施工人员受伤,工程被迫停工 15 天。暴雨过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所有损失,施工单位认为不合理,双方产生纠纷。后经协商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已完工基础工程的修复费用、施工场地清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机械设备损坏和施工人员受伤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暴雨在特定情况下可构成不可抗力。《民法典》确立的不可抗力损失承担原则,旨在平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利益。在本案中,已完工的基础工程、用于施工的材料和设备等属于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由发包人(建设单位)承担;而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属于其自身经营范畴,相应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律师建议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和损失承担方式,避免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产生争议。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对现场进行防护、抢救重要物资等。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不可抗力事件相关的证据,如气象部门的灾害证明、现场照片、视频等,以便在损失认定和责任划分时提供有力依据。建设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积极与施工单位协商处理损失事宜,共同应对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
案例
某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遭遇罕见暴雨,导致部分已完工的基础工程被冲毁,施工单位的多台机械设备损坏,多名施工人员受伤,工程被迫停工 15 天。暴雨过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所有损失,施工单位认为不合理,双方产生纠纷。后经协商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已完工基础工程的修复费用、施工场地清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机械设备损坏和施工人员受伤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暴雨在特定情况下可构成不可抗力。《民法典》确立的不可抗力损失承担原则,旨在平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利益。在本案中,已完工的基础工程、用于施工的材料和设备等属于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由发包人(建设单位)承担;而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属于其自身经营范畴,相应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律师建议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和损失承担方式,避免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产生争议。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对现场进行防护、抢救重要物资等。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不可抗力事件相关的证据,如气象部门的灾害证明、现场照片、视频等,以便在损失认定和责任划分时提供有力依据。建设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积极与施工单位协商处理损失事宜,共同应对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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