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条款应该如何
金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4-10-17 14:50:51
以下是关于建筑工程合同中诉讼时效条款的拟定建议:
一、明确适用法律依据
在合同中首先明确诉讼时效条款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例如:“本合同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般情况
“双方一致同意,就本合同项下产生的争议及请求权,诉讼时效自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而言,对于工程款支付争议,自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虽无明确付款期限但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视为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对于工程质量索赔,自发现质量问题且确定责任方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特殊情况考虑
“若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一方无法及时确定权利被侵害的,自该等事件结束且一方能够合理确定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三、约定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以下情形视为诉讼时效中断:一方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向另一方提出履行请求;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承诺、部分履行等;一方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方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诉讼时效自中断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双方同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涉及工程变更、签证等可能影响工程款金额及支付时间的事项,双方进行协商、确认的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
四、提及诉讼时效延长的可能性
“若一方有正当理由,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无法行使请求权,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但法院是否批准延长,以法院的最终裁定为准。”
五、强调双方的注意义务
“双方应密切关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及诉讼时效的期限,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任何一方因疏忽或故意不关注诉讼时效而导致权利丧失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六、争议解决条款的关联
“本合同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应与争议解决条款相互配合适用。双方同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应积极通过友好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如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一、明确适用法律依据
在合同中首先明确诉讼时效条款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例如:“本合同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般情况
“双方一致同意,就本合同项下产生的争议及请求权,诉讼时效自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而言,对于工程款支付争议,自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虽无明确付款期限但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视为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对于工程质量索赔,自发现质量问题且确定责任方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特殊情况考虑
“若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一方无法及时确定权利被侵害的,自该等事件结束且一方能够合理确定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三、约定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以下情形视为诉讼时效中断:一方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向另一方提出履行请求;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承诺、部分履行等;一方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方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诉讼时效自中断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双方同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涉及工程变更、签证等可能影响工程款金额及支付时间的事项,双方进行协商、确认的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
四、提及诉讼时效延长的可能性
“若一方有正当理由,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无法行使请求权,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但法院是否批准延长,以法院的最终裁定为准。”
五、强调双方的注意义务
“双方应密切关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及诉讼时效的期限,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任何一方因疏忽或故意不关注诉讼时效而导致权利丧失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六、争议解决条款的关联
“本合同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应与争议解决条款相互配合适用。双方同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应积极通过友好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如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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