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有何规定?

问题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出现证据不足情形时,补充侦查的法定次数上限是多少?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如何计算?补充侦查后案件会如何处理?
解答
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仅限 2 次,每次期限为 1 个月,累计补充侦查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需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后,法院需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补充侦查完毕后案件恢复原有诉讼程序。
案例
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 “部分涉案金额证据不足”,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 1 个月内补充收集了财务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再次审查时,仍认为关键证据存在缺口,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满后,因无法获取新证据,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可以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期限同样为 1 个月,次数不得超过 2 次。
金山律师建议
补充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应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补充侦查的重点方向,及时提交针对性辩护意见。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未收集到新证据,律师可向检察机关提交 “证据不足、应不起诉” 的法律意见;若补充侦查获取新证据,律师需及时阅卷,对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质证。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律师可申请法院对补充侦查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超期补充侦查或违规第三次补充侦查的情形,可提出异议并要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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