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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无法确定侵权人时谁应担

金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5-12-16 15:57:23

问题:
高空坠物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公安机关调查后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受害人能否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人以 “无侵权行为” 抗辩能否免责?
解答:
受害人可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无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的,不能免责。高空坠物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可能加害的使用人需举证证明自己非侵权人,否则需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案例:
王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被高空坠落的花盆砸伤腿部,花费医疗费 3 万元。警方调查后未能找到花盆所有人,王某起诉该楼栋 2-10 层所有住户。部分住户辩称未养花、事发时不在家,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判决无法举证的住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旨在保护受害人权益,分散侵权风险,可能加害的使用人需承担举证免责义务。
金山律师建议:
对受害人:事发后立即报警,固定现场证据和伤情记录;及时排查可能加害的范围,起诉时明确被告;保留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相关票据。对建筑物使用人:妥善保管物品,避免高空抛物;事发时留存不在场、无侵权条件的证据(如出行记录、监控视频);积极配合调查,必要时通过保险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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