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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存在争议该如何处理?

金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5-12-16 14:32:45

问题
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或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如伤情鉴定、财务审计报告)有异议,认为鉴定程序违法、结论错误,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可采取哪些救济途径?
解答
对鉴定意见有争议的,可通过 “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或 “庭审质证否定其效力” 两种核心途径维权。需提供明确异议理由及线索(如鉴定机构无资质、检材来源不明),经司法机关审查批准后启动重新鉴定;庭审中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推翻有争议的鉴定意见。
案例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检察机关提交的伤情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构成重伤。辩护律师阅卷后发现,鉴定机构超出法定资质范围开展伤情鉴定,且检材未经过双方当事人核对确认。律师随即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附上鉴定机构资质查询结果、检材核对记录等证据。法院审查后批准申请,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最终出具 “轻伤” 鉴定意见,该意见被法院采纳。
法律分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鉴定意见具有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检材虚假或污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等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重新鉴定需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法定鉴定机构进行,确保结果公正。
金山律师建议
律师应在阅卷时重点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包括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格、检材来源、鉴定程序等。发现争议点后,及时固定相关线索证据,在法定时限内提交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申请。庭审中,可申请鉴定人出庭,就鉴定方法、依据、结论等问题进行质询,暴露鉴定意见的瑕疵。若鉴定意见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应要求法院依法排除,避免其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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