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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金山律师-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是否影

金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5-06-05 11:23:38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精密仪器,合同约定检验期间为收货后 3 日。甲公司在收货后 3 日内仅能对仪器外观进行检查,无法完成性能检测。后在使用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仪器存在性能问题,乙公司以检验期间已过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约定的 3 日检验期间过短,根据精密仪器的性质和交易习惯,该期间仅视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甲公司在发现性能问题后,仍有权提出质量异议,乙公司不能以检验期间已过为由免责。
律师建议:在签订涉及标的物检验的合同时,双方应根据标的物性质合理约定检验期间。作为买受人,若发现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应及时与出卖人协商延长。在检验期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合理方式进行检验,保留相关记录,以便日后提出质量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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